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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專利?
ANS:
當任何人有一發明或創作,為維護其權益,向智慧財產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授與之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力,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
2.專利種類有幾種?
ANS:
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3種。
3.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保護標有何不同?
ANS:
發明專利保護較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4.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專利及發明有何不同?
ANS: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故新式樣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而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 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5.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
ANS:
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2)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6.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事項?
ANS:
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新型專利的項目有:(1)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2)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如方法專利,只能申請發明,不能申請新型;(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違反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揭露形式 (4)違反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三十二條「一新型一申請」之單一性規定 (5)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意指從形式審查即可易於判斷出具有明顯瑕疵。
7.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式樣專利之事項?
ANS:
依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予新式樣專利的項目有:(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8.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之類型?
ANS:
依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固創作係為「發明」要素之一,如「礦石」、「萬有引力」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非屬發明之類型。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9.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ANS:
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為可供該領域人士據以實施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因此專利不保護概念。
10.產品要外銷國外,是否須在當地申請專利?
ANS:
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因此若要在他國進行使用、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必須先在他國取得專利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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