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服務項目 > 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 註1: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自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之。
  • 註2: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三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 註3: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7月1日成立,受理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新型專利申請流程
  • 註1: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
  • 註2: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7月1日成立,受理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新式樣專利申請流程
  • 備註: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7月1日成立,受理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各項專利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告修正,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序號

事項類別

處理期間

1

發明申請案初審(申請實體審查)

十八個月

2

發明提早公開

八個月

3

發明申請優先審查

十個月

4

電機、化工類案件再審查

十五個月

5

機械、日用品類案件再審查

十二個月

6

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二十四個月

7

廢止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十八個月

8

發明專利權特許實施補償金之核定

六個月

9

延長發明專利權

十二個月

10

新型申請案

六個月

11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十二個月

12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

六個月

13

新式樣申請案初審

十二個月

14

新式樣聯合案初審

十六個月

15

新式樣申請案再審查

十二個月

16

新式樣聯合案再審查

十六個月

17

異議案件

十個月

18

舉發案件

十二個月

19

舉發案件優先審查

六個月

20

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圖說

六個月

21

專利權分割(新法施行後即無此項)

三個月


  • 備註: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Copyright © 2009 振翔智財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02)2951-8689 / FAX (02)2951-8669 / 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277號 /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2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