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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利介紹

何謂授權?

  授權(License),簡易而言,即將智慧財產權人擁有之智慧財產權權力授予他人實施利用,乃是智慧財產權中最普通,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利用方式。

  • 技術授權是指由技術擁有權人提供之商標、服務標章、專門技術、know-how等智慧財產權,於約定期限內,將全部或一部分的權利由被授權人利用或使用。
  • 專利授權即為特別針對專利權之授權,在一定的情況之下,經專利權人同意(約定實施)或在符合法律規定(強制授權或特許實施)的情況下,被授權人(licensee)於支付一定的權利金(royalty)之後,可在授權範圍之內,合法的利用或實施該專利權。
  • 由於欲授權者擁有之技術或專利與被授權者之間,並不像一般買賣、租任單純,在一般買賣關係中,對於產品規格、價金、履約方式等均可明確以契約方式訂定與釐清。 因此技術授權契約之訂定,從交易人選、移轉內容、權利金及契約履行方式及效果等均有不同的解釋方法及選擇空間,可由當事人依其需要訂定不同的交易方式。

授權方式

  授權方式可分為專屬與非專屬兩類

  •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

專利權人在一定時間與地域之內對特定專利只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實施其專利。若一旦為此種授權,專利權人就不得再授權其他第三人在該特定之時間或地域內實施其專利權,也不得自行實施其專利權。

由於專利法並未對授權實施的內容有特別之限制,因此專利權人若不願意將其所有的權利都授權給一個特定的被授權人時,專屬授權亦可考慮以銷售區域、時間、產品等不同之事項作區隔,並分別以專屬授權方式授權給不同的專屬被授權人。

範例:專利權人甲可以根據地區劃分,而將台灣地區的專利實施權利專屬授權給A公司,將美國地區的實施權利專屬授權給B公司,或將歐洲地區的實施權利專屬授權給C公司。若是以時間作區隔時,例如可考慮對甲公司專屬授權三年,待三年期滿時再考慮是否繼續延長或另行專屬授權給乙公司。若專利權人也數種專利或產品時,亦可考慮將A專利或產品專屬授權給甲公司,而將B專利或產品專屬授權給乙公司。

  •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

則是指智慧財產權人(例如專利權人)在一定區域、時間內,可對同一種專利或產品授權給二位以上的被授權人實施。因此,專利權人可以隨時在同一時間或地區內,對同一專利或產品授權其他第三人實施,或自行實施其專利權。目前,在專利授權實務上,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最為常見,例如國內資訊業者與國外專利權人所簽訂的授權合約,幾乎都是屬於非專屬授權。

相關需注意之授權事項

  • 再授權(sublicense)

不論是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均需注意再授權之問題,也就是當權利,被授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之問題。一般而言,由於該第三人並非原來授權契約的當事人,因此並不受授權契約的拘束,故原則上授權契約都明文禁止轉授權,或是要求必須先經過專利權人書面同意後,才可轉授權。

  • 登記對抗原則

我國對授權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登記對抗原則即是指專利授權於若未經登記,將無法對抗已經先登記的其他受讓人。

此種登記對抗原則,在一般非專屬授權影響不大,但是對專屬被授權人則十分重要。

範例:專利權人A將某專利以專屬授權方式授權給被授權人B,若B沒有將此專屬授權之事項加以登記,而A又將該專利實施權利專屬授權給C,而C先辦妥登記時,則B無法對抗C,反而會由C取得此專利的專屬授權權利。

何謂移轉?

  「移轉」(transfer或assign),指智慧財產權人將其所擁有的權利讓與給受讓人,一旦移轉之後,權利人就不再對該智慧財產權擁有任何的權利。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振翔服務項目

  以提升顧客之權利最高效益為原則,振翔提供之相關授權及移轉服務項目包含技術鑑價、專利授權評估、專利商品化評估及佈局規劃,另與工業局TWTM合作,提供產/研/學三方相關智權服務,達成技術、智慧財產權利授權及移轉之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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