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服務項目 > 著作權
 
1.何謂著作?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條與第七條之一之規定,所謂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共有11種著作類型,分別為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和表演。
2.何謂著作權?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十六及十七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並且具有禁止他人改變其著作內容之權利,即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具有重製著作、重製表演、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或編輯著作、移轉所有權及出租著作之權利。

3.何謂重製?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4.何謂公開播送?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若是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
5.何謂公開傳輸?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6.何時享有著作權?
ANS: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受雇人與雇用人何者享有著作權?
ANS:
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即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8.什麼是著作權仲介團體?
ANS:
著作權仲介團體是一種由著作相關權利人組成的團體,其目的在於集體管理著作財產權。仲介團體受著作相關權利人的委託管理其著作財產權,向利用該著作的人進行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再將所收到的報酬金分配給相關著作權利人。
9.仲介團體常管理著作權類型為何?
ANS:
(一)公開演出權。
(二)公開播送權。
(三)音樂著作的機械重製權。
(四)劇本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五)文字著述和音樂著作的影印重製權。
10.我國現有的仲介團體?

ANS:
我國於86年11月5日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目前已設立的仲介團體共計7家,依各團體管理的著作類別區分為下列4種:

(一)管理音樂著作有3家: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二)管理錄音著作的有2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三)管理視聽著作的仲介團體有1家: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四)管理語文著作的仲介團體有1家: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COLCIA)。
上述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請參見智財局網站。

11.著作權的期限為何?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與三十一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果該著作係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若該著作權為多位著作人共同持有,則該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12.何謂製版權?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若一著作屬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該製版人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版面之權利。
13.製版人可擁有的製版權期限為何?
ANS:
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製版人之權利從製版完成時起算,期限為十年。
14.可以破解防盜拷裝置而取得他人之著作嗎?

ANS: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條規定,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而用來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但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15.當發現他人有侵害著作權情形時,可否請求排除該侵權行為?

ANS: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如沒收、銷毀仿冒品或請法院頒發阻止令。

16.若發現其著作被他人改作,可否請求賠償?
ANS: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以維護其著作人格權。
17.著作權常見的侵權類型為何?

ANS: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其他著作權相關問題,可參考智財局著作權Q&A著作權案例彙編

 

Copyright © 2009 振翔智財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02)2951-8689 / FAX (02)2951-8669 / 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2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