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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保護目的?
ANS: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2.商標效力期限多長?
ANS:
依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標權自註冊公告起為十年,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十年。另,依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3.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ANS: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4.甚麼是「商標」?
ANS: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的長、寬、高所形成的立體形狀,使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且智財局於93年6月10日發布「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使特殊商標權獲得更周延之保護。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5.甚麼是團體商標?
ANS:
團體商標係指用以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團體商標本質上仍屬商標,其與商標主要不同在於團體商標使用,係由團體的各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團員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非用以表彰單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
6.甚麼是團體標章?
ANS:
所謂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皆可申請團體標章以代表該組織或其會員身分。「團體標章」乃純粹表彰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會員身分,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故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較無直接關係,而團體商標所表彰者係其成員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務,二者本質上仍屬有別。
7.甚麼是證明標章?
ANS:
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如一般消費者熟悉的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ST玩具安全標誌及百分之百羊毛標誌等,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而證明標章之使用,即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
8.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ANS:
公司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惟市場常見慣例多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且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9.一申請案中指定多類別註冊有何好處?
ANS:
一案件可指定多類別的申請註冊方式,與一案一類別的申請方式相較,若同一商標欲指定使用於多類別者,即可減少逐案填寫申請書及個別檢附書件所需時間,只須繕寫一份申請書及準備一份附件,申請程序較為簡便。且商標核准註冊後,辦理變更、移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規費採「件」為計算單位,可減少費用支出,並有助於申請人商標權之管理。惟應注意問題如下:(1)申請費、註冊費及延展費用仍採按「類」計算,非按「件」計算。(2)進行商標分割時,須依增加件數繳納分割費及爭議處理費。(3)一案多類別申請方式,可能伴隨複數優先權的問題。
10.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ANS: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11.相同商標可否由不同人指定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ANS:
可以。多數國家皆承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12.相同商標可否在不同國家由不同人取得註冊?
ANS:
商標法係國內法,其註冊保護有其屬地性,故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是可能的。若廠商對於其商標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13.商標受侵害可請求賠償嗎?
ANS:
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14.在哪些情況下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拘束?

ANS:
依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時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15.所有商標都可申請嗎?

ANS:
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六、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十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六、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十七、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八、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16.商標太久沒用會失效嗎?

ANS:
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六、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

因此若商標停止使用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會依商標法廢止其商標註冊。

17.何謂著名商標?

ANS:
若一商標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該商標為一般消費者或相關事業所熟知,並得以提出該主張之著名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證據,如其圖樣、日期的標示或得以辨別其使用圖樣、日期的佐證資料,得考量如下列因素判定是否為著名商標:

一、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的程度。
二、商標或標章使用的期間、範圍及地域。
三、商標或標章推廣的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的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的廣告或宣傳,以及在商展或展覽會的展示狀況。
四、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的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的程度。
五、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或標彰的情形。
六、商標或標章的價值。
七、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的因素。

另外,若該商標為外國商標,其證據資料可不以國內證據為限,但其判斷標準仍須以國內消費者或相關事業是否知悉來判斷。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其他商標相關問題,可參考智財局商標Q&A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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