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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保護及侵害實例淺談

2013.02.05

壹、 前言

現今科技一日千里,高科技產業技術越趨精密且分工,並隨著知識經濟來臨產業上競爭趨於國際化趨勢,如近期智慧型手機商蘋果電腦與三星電子專利訴訟糾紛,整體訴訟賠償金額高達了十億美金,故當前企業已不再握以低成本代工的製造來作為競爭優勢,反而轉向運用智慧財產如專利權、營業秘密訴訟來進行從事國際競爭及影響市場攻防的最佳戰略武器,因此企業在進行策略佈局、創新研發時在智慧權經營管理、人員培訓以及公司內部營業機密或研發機密保護將成為機構與企業永續經營之重要關鍵。

貳、 營業秘密法概論

我國當前產業與經濟環境競爭,且加入WTO會員組織並於國際間「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明確要求會員國對於營業祕密應予以立法加以保護並參考國外立法案例,而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營業祕密法,共計十六條條文。
依據我國營業祕密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營業祕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換言之,本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有三:
(一)保障營業祕密。藉由營業秘密之保障,以達提昇國內及外資廠商在研發與投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良好商業競爭之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
(二)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得員工與其雇主之間,以及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
(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宣示本法除保障權利人之權利外,亦應注意社會公益之維護,俾使將來爭訟時,法院得考量社會公益,而為較妥適之判斷。

針對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對於營業秘密定義為,「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換言之,就其認為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至少有三:(一)新穎性,(二)價值性,(三)秘密性。

另針對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的歸屬問題,向來是極具爭議性之法律問題,近年來產業界不時發生離職員工將技術或機密資料流出或攜走(如台積電高階研發人員離職案例),或委託他人開發技術過程中衍生權利歸屬之糾紛,為兩造間常為爭取權利各執乙詞互不相讓。歸咎歸屬問題主要涉及二個主要的部分,一為企業內部僱傭關係,亦即員工與雇主如何分配營業秘密之歸屬,另一則為外部承攬關係,即不同法人及主體間的安排(包括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之情形,而上述營業祕密法為解決營業祕密歸屬問題可能發生之爭議,特於本法第三條以及第四條有所規定。

營業秘密侵害之樣態分類為本法第十條規範,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祕密:
(一)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祕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祕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如當發生營業秘密侵害事實,權利人可就所規範營業祕密被侵害之救濟行為請求,當侵害營業祕密之刑事責任係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以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而行政責任之部份,則由於我國營業祕密並無相關行政方面的主管機關,僅有司法機關職掌其事,故並無行政制裁之規定。至於民事救濟,則規定在營業祕密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其上述規定如下所示:
(一) 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
(二) 損害賠償請求權(營業秘密法第十二條)。
(三) 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

而近期我國主管單位經濟部正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法案,為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已研擬完成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刑事責任,修法後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將原本處罰條例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改為提高至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最高達一千萬元。各界對營業秘密法之修正案亦十分關注,舉行多次召開「營業秘密法修正公聽會」,會中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代表共同討論本修正案,各界對營業秘密法之修正原則上均抱持贊成或開放態度。而修正後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相關規定,將有助於改善經營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市場及正向保護營業秘密,對我國產業發展有積極正面之助益。

參、 營業秘密法侵害案例解析

如前所述,在營業祕密保護法之下,以下茲節錄營業秘密實例部分判決,對訴訟實例中之重要部分加以整理,以探討實務界對營業秘密保護訴訟攻防之觀點:

【案例一】台積電vs中芯

發生原委-台積電公司於2003年12月22日對中芯國際提起侵害專利權及竊取營業秘密之訴訟,控訴其競爭對手中芯國際透過各種不當的方式取得台積電公司商業秘密及侵犯台積公司專利,且中芯國際已延攬超過100名以上台積公司離職員工,並且要求部分人員為其提供台積公司內部商業秘密及半導體製程技術資料,在訴訟過程中台積電公司提出許多中芯國際從事商業間諜行為及侵害營業秘密之事證如-中芯國際以提供公司股票及股票選擇權為條件,對台積電公司若干身居要職的員工進行不當挖角,並希望台積電公司的離職員工前來中芯國際就職時,能貢獻台積公司的最新專有機密技術及相關製程的改良,以作為致贈中芯國際的禮物,並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傳喚前中芯國際員工的證詞中親眼目睹中芯國際違法侵害行為。
另在訴訟文中指出,依據證人估計中芯國際在0.18微米邏輯製程中,有百分之九十係抄襲自台積電公司營業機密及研發製程,另外台積電公司在其原始對中芯國際提出訴訟訴狀中,附上一封被台灣新竹地方檢察官所扣押的電子郵件文件,該電子郵件載明了中芯國際主管對當時仍任職於台積電公司的員工的竊取機密需求,這封電子郵件內容主要要求這位當時即將前往中芯國際就職的員工,請他竊取台積電公司六項製程流程,以及相關製程目標及設備型號,且訴訟過程中台積電公司以在市面上購得由中芯國際代工的一項晶片產品進行技術鑑定以還原工程技術進行分析,因分析結果顯示該晶片技術特性明顯且包含了驚人類似台積公司代工產品專有的特徵及技術,證明中芯國際確實使用竊取自台積電公司的營業秘密及生產技術。
上述台積電公司對中芯國際提起侵害專利權及竊取營業秘密之訴訟案纏訟多年,並於雙方並於2009年11月10日達成最終和解,中芯國際將依序分年分期賠償台積電2億美元(折合約新台幣60億元),並且需無償授予台積電8%的中芯股權,台積電另可在3年內以每股1.3港元認購2%的中芯股權,中芯國際內部人士則由中芯創辦人兼執行長張汝京宣布辭職下台以示負責。

【案例二】迎輝科技vs嘉威光電

發生原委-為迎輝科技公司保護智慧財產並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並於2008年2月間對離職員工麥建進(即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現任董事長)、蔡宗欣、陳榮俊及陳振南等人涉及使用迎輝科技公司聚光片製程技術,提出違反刑法第317條妨害工商秘密等罪嫌,並向高雄地方法院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對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麥建進及迎輝離職員工等人提起刑事妨害秘密告訴及搜索,經與司法警察至嘉威光電進行搜索,並扣得疑似涉及迎輝科技聚光片技術及產品之相關資料,且訴訟過程分析還原工程嘉威光電所產銷之「聚光片(即稜鏡片)」產品及公司內部查扣生產製程資料、參數、SOP文件及電腦,經送交第三方公定鑑定機構進行分析比對後,認定嘉威光電聚光片產品之製程與迎輝科技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聚光片產品製程極為相似,因此涉及現任職嘉威光電之迎輝公司離職員工麥建進等人洩漏迎輝公司之研發及生產營業秘密,為保護迎輝科技公司研發之技術及智慧財產權,迎輝科技公司爰於日前對嘉威光電董事長麥建進等人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賠償。
上述訴訟案後續迎輝科技對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麥建進、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等人提起妨害秘密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告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3月3日偵查終結,對麥建進、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等人提起公訴,認為該等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第317及318-1條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之罪。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就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另案偵辦。
而上述迎輝科技公司對嘉威光電及離職員工提起侵害竊取迎輝科技營業秘密之訴訟案纏訟4年多,依據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示資料顯示最終雙方和解協議,嘉威光電需支付迎輝科技公司新台幣達3億6750萬元整和解金(內含營業稅),且該和解協議並不構成迎輝科技公司對於嘉威光電就聚光片製程技術之授權。

依據上述營業秘密訴訟案例中整理之心得,針對營業祕密案之訴訟準備資料有下列流程及幾點資料彙整可供參考:

圖:營業秘密訴訟流程及評估方法

上述訴訟策略流程準備步驟及資料如下所示:

1.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證據收集(蒐集原員工簽署任職保密協定書/離職保密協定書/員工智慧財產歸屬同意書研發紀錄簿/研發會議出席紀錄表/生產紀錄表/…………等等)。
2.進行競爭廠商產品/申請專利收集(產品還原工程比對/產品資訊蒐集及匯整分析/產品專利分析..等等)。
3.侵害市場收集,由市面上蒐購競爭廠商侵害相關產品(進一步比對侵害產品/銷售額/客戶名單比對/客訴名單……等等)。
4.彙整上述侵害證據及比對資料後,在與訴訟團隊討論最佳之訴訟策略後提起訴訟。

肆、 結論

上述幾點營業秘密案例彙整論述與見解,為謹抱持分享與學習之心態,期許各界能對此營業秘密議題來進行更加關注且研究,並藉此表達智慧財產及研發機密保護之重要性,也希冀企業界更加重視智慧管理、營業秘密保護及智慧資產的影響力,並能持續不斷推陳出新,持續開創新創意、新思維來建構更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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